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政法编制53人,实际在编49人,长聘人员10人。下设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组)、职务犯罪预防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巡回检察联络室)、控告申诉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案件管理中心、政治处、纪检组、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技术科16个内设机构。
第二部分2016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16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6年支出预算明细表
三、2016年项目支出明细表
四、2016年非税收入计划表
五、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六、2016年政法采购预算表
2016年矿区检察院预算公开.xls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预算基本支出655万元,较上年增加5%,项目支出100万元,较上年增加66%。
2016年我院新增在编人员5人,人员、公用支出预算加大。根据检察系统要求,每位检察人员每年都应该参加业务培训,我院2016年培训支出较往年增幅较大。
“三公”经费:2016年公务用车预算经费较上年减少15.5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改革,回收7辆公车,剩余10辆执法执勤用车,公车费用相应降低。
公务接待费用较上年减少3万元。近年来“八项规定”、“反‘四风’”活动的开展,公务接待经费每年都有所减少,今年我院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继续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