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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介入命案现场情况分析
时间:2014-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李立峰

  一、2012-2013年我院介入命案现场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特别是介入公安机关的命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使检察机关能在第一时间监督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完善第一手证据,防止因时过境迁,造成证据灭失、变化、无法补充,从而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是保证及时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保证案件侦查质量的重要途径。因此,我院一直注重加强介入命案现场勘查工作力度,努力把好检察机关办理命案的第一关。2012至2013年我院共介入公安机关命案现场13起,其中包括6起经认定不属于命案的案件。2012年我院介入公安机关命案现场后并经审查逮捕程序的案件3件5人,2013年是2件2人。现有2起我院介入公安机关命案现场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二、主要做法

  为规范我院参与命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提高命案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命案现场勘验、检查的意见》,结合工作实践,我院制定了《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参与命案现场勘验、检查的规定(暂行)》。

  (一)保证第一时间介入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适时引导侦查。我院以分管检察长和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为主,与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随时保持联络,保证及时接受公安机关的通知、及时做好介入的准备工作、及时组织人员赶赴命案现场。

  (二)我院侦监部门介入公安机关命案现场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提出建议,主要围绕案件定性、侦查方向、取证方向、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而不是指挥侦查,更不是代行侦查取证。

  (三)介入公安机关命案现场后,我院都会制作《介入命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将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检察机关引导取证的意见或建议,检察机关的意见或建议被采纳情况等记录在案,立卷归档,记明案件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进展情况,做到有据可查。

  三、存在问题

  当前在介入公安机关的命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

  (一)缺乏规范制度,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命案现场的案件范围、时间、人员职责等规定比较简单、粗糙。根据规定,由我院侦查监督科介入公安机关的命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我院侦监科在介入命案现场时,往往需通过亲自去现场方能排除非命案的案件,如2012至2013年有6起不属于命案的案件,这种情况费时费力,浪费了有限的办案资源。

  (二)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时,没有很好的应对措施,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并不完善。在检察人员介入命案现场后,需要通过及时询问公安机关方能了解到案件的进程,不能对案件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督。

  (三)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对公安机关开展的技术侦查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监督。我院侦监科现有人员3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案多人少的不利状况,公安机关通知要求介入现场的时间经常是下班之后,多是半夜,检察人员有时还来不及吃饭就得出发赶赴现场。一些命案现场地处偏僻山区,若遇到特殊天气,我院侦监科现有交通工具达不到前往这些现场的条件,并且我院也缺乏相关技侦设备,需要配备与介入命案现场相匹的设备材料。

  (四)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引导侦查取证的能力还比较欠缺。侦查人员对于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检察人员往往偏重书面证据审查。我院侦监科人员均是法律专业,之前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经验的机会很少,缺少相关技侦知识,极大影响了命案勘查的质量。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在开展介入命案现场勘查时,适时与公安机关进行个案沟通和类案通报,统一执法标准,减少分歧,增进共识,并建立同公安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席会议规则,共同讨论解决相互之间在命案办理过程中的争议。

  (二)加强与侦查技术部门的联系。以请技术专家进行专题讲座,选取典型案例研讨、交流等形式加强沟通,提高检察人员现场意识和参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水平,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掌握一定专业技术侦查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保证命案勘查的质量。

  (三)建立命案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录像证据具有记录重放功能,可以随时了解勘查现场的每个环节,补救由于侦查人员的感官局限和环境的影响而造成的痕迹物证的遗漏。检察人员需引导侦查机关在勘验过程中发挥音像技术的优势,多途径提高现场勘查的利用性。

  (四)对案件实行跟踪监督。坚持介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防止发生程序违法和非法取证行为。对证据的补充、完善、补正以及是否具备提请逮捕条件发表意见。在审查案件时,对侦查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命案,及时形成材料,通报上级检察机关,指出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侦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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