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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未成年人被害问题的一点思考
时间:2014-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高娜

  近年来,随着犯罪多样化趋势的增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到被害人的行列之中。在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将未成年人犯罪单独划分出来以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也将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纳入未检工作的范畴,这种归类,一方面,体现了未检工作的全面性,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双向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未成年人被害人作为一个新的群体出现已足够引起未检工作者、乃至整个检察行业的重视。

  下文笔者将结合我院自2012年7月成立未成年刑事检察办案组以来的统计数据及实践,谈谈有关未成年人被害的一些浅显见解。

  一、本辖区未成年被害人的分布特点

  一是性侵案件的受害人。集中在猥亵妇女、儿童及强迫卖淫案件中,2012年至今受理该类案件4件,其中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包括成年在校学生)的,强迫卖淫案1人,强制猥亵妇女案1人,猥亵儿童案2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仅为4周岁。

  二是盗抢案件的受害人。就目前数据来看,本辖区主要是抢劫案件,2012年至今共有2起该类案件,其中,一起为抢劫摩托车的案件,受害人为两名未成年学生,有一人被殴打致轻伤;另一起为抢劫手机的案件,被害人为一名在校未成年人。

  三是伤害类案件的受害人。主要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案件,2012年至今共有3起该类案件,包括: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一名未成年被害人被致重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的三名未成年被害人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情况,以及一起团伙性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件导致一名未成年被害人重伤、两名未成年被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二、未成年被害人呈增长趋势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导致未成年被害人数量的增加。

  未成年人犯罪在全国范围内都呈现多样化、低龄化的特点,由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范围有限,人际关系较为简单,再加上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不稳定、情绪波动较大,其同龄人,特别是同学或是低年级的学生就容易成为这些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同时,由于冲突的相对性,加害与被害很容易转化,从而导致未成年嫌疑人与被害人双重身份共存的问题,例如:上述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件中两名轻伤的未成年被害人同时也是其中一起聚众斗殴的行为人。

  (二)家庭条件的提高使得未成年人随身财物的标准增高,成为不法分子作案目标的新群体。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未成年学生的通讯、交通工具也日趋更新,手机赫然成为标配、高档手机亦屡见不鲜,而出行工具也花样出新,摩托车成为很多中学生的必备交通工具,另外随身零花钱的数额也大有增长,这些因素易吸引行为人的眼球,助长行为人的贪欲,而这些学生便成为了盗抢类案件的受害者。

  (三)传统性侵案件有反弹趋势,导致该类案件的受害人及潜在受害人数量增加。

  随着多媒体、互联网的不断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不良、不雅信息得到了渗透,另外,物质水平提升的同时精神领域的空虚极易导致行为人心理的变质扭曲,利用熟人圈的特点,将罪恶之手伸向同事、邻居等家的幼童,更有甚者,利用通过控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未成年被害人从事性交易,以达到使之成为行为人生财工具的目的。

  (四)涉网类案件仍占一定比重,且涉及网吧、网络的未成年人群体日益扩大。

  近年来网吧依然是犯罪的高发区,虽然所有网吧及相关部门对于实名登记准入、经营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网吧自身及监管不力的种种问题,大量的未成年人仍然活跃在大大小小的网吧中,由于游戏、交友等问题引发冲突,从而造成一部分未成年人在网吧或是因网络发生被侵害的案件。例如辖区曾有一起未成年人于夜间在网吧被杀害的案件,笔者曾因此案走访过一些网吧,发现一些正在上网的青少年明显为未成年人,甚至有佩戴红领巾的小学生,这些孩子以父母的身份证信息予以登记,网管对此置若罔闻。

  三、未成年人被害的原因

  一是社会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是把双刃剑,虽然丰富了物质社会,提升了生活质量,但是给精神世界亦带来不小的冲击,社会一些不良风气层层渗透,对于身体、心智都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不仅是一种新鲜的诱惑,而且还是一种潜在的挑战。与此同时,学校作为社会教育的主体,在传授各种知识的同时,却忽略了法制教育,笔者在进校法制宣传时有明显的体会,辖区内的学校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课程,对于性教育等敏感问题也多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学生从小学至高中在接受法制教育方面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不得不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社会应承担最主要的原因。

  二是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教育对于家长而言比学校更有不可推卸的首任责任,但是多数家长一方面是由于本身法制知识的匮乏,另一方面还是停留在传统的教育理念方面,只是关注孩子最基本的上学、放学的安全,或者叮嘱孩子不要惹事生非,并没有使得孩子对自我保护形成一个系统的认识。笔者认为,远离侵害应从小抓起,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元如果能为孩子贡献属于自己的一份力量,那么,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悲剧数量就可以有效地减少。

  三是个体原因。这里主要指三类个体,一类是偶发、随机的犯罪分子,这类行为人有通常犯罪的行为共性,在此不再赘述;第二类是具有双重身份的未成年人,就如上述提到的在成为被害人的同时又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出现的情形,这类群体往往具有性格暴躁、孤僻,易冲动、发怒,好胜心、动手欲强等特点,对于琐事易挑起事端,针锋相对步步不让,甚者召集人马团伙作案,在出风头的同时自己也深受其害;第三类是一些具有易被侵害特征的未成年群体,例如:胆小怕事畏畏缩缩、爱慕虚荣喜好招摇、得理不饶人、小事化大、追求刺激胆大妄为等等,这都是一些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表现的未成年人。

  四、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济

  刑事被害人救济在控申部门开展已久,但是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济却没有单独列出,在未检部门成立之时对此也没有特别的说明,随着未成年被害人数量的增加,关于对这一群体如何救济的问题值得未检工作者的关注。去年,我院受理了一起抢劫未成年人学费的案件,经询问被害人,发现其家庭特别困难,便与控申部门联系,经核实,该未成年被害人父亲遭遇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母亲病重卧床,日常生活非常困难,控申部门决定提前救济,将2000元救济款发放到其家中。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该线索没有及时提供,那么这名未成年被害人便不能在审判前得到及时救助。另外,由于对被救助者的标准相同,不予区分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那么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是不是有不妥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应在范围、标准、审核、程序等方面与成年被害人的救助机制有所区别,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

  五、预防未成年人被害的做法

  (一)立足未检平台,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与辖区学校建立长效的法制教育机制,以此为契机,开展覆盖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同时,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新形式,开拓法制教育方式的新思路。目前,我院已在辖区内的阳煤技校建立了法制教育基地,去年还开展了五次法律讲堂,受到了师生们的好评;与辖区内的六所中学建立了联络点,发放了宣传挂图与资料,还在一所中学内开展了调查问卷活动;下一学年,我院计划在其他中学甚至小学继续开展此项活动,并尝试新的宣传方式,内容也将更为全面。除学校外,我院还尝试与幼儿园开设面向家长的法制讲座,使得法制宣传从纵向上得以扩展,这也是对近年来倍受关注的幼童受侵害案件总结后得出的启示。

  (二)建立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套预防工作的机制。

  未检组的能力毕竟有限,所以保护未成年人、预防并远离侵害的工作呼吁更多相关部门的加入,在宣传工作的同时,完善相关的机制,使这项活动可以持之以恒,不空流于形式。去年,我院向市、区两级团委就辖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做了介绍,得到了市级团委的认可,现已与区团委建立了宣传联络,并倡议更多的部门加入并支持这一活动的开展,例如:少年法庭、妇联等部门。

  自然,预防未成年人远离侵害是一项艰巨且长期的工作,除上述部门外,更需要社会有志之士的支持与参与,需要有更多的人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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