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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时间:2014-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和文静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实践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其体现的人性化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互交融,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由检察机关对于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之外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年龄、性格、健康状况、所处环境、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衡量,认为不是必须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对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让其在该考验期内完成一定的义务,并根据其在该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还对其提起公诉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其实质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超出了有关对不起诉作出司法解释中不起诉的范围,但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了免予追究、被不起诉的地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发挥诉讼经济效益价值。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等量的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甚至是匮乏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惩戒效率,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刑罚处罚记入个人的历史档案,严重影响出狱后的就业和安置,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被处以刑罚意味着失去学业,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自己轻微的犯罪行为被定罪科刑,并且这种污点影响其终身的发展,确实为司法的不公,而附条件不起诉可给予他们一定机会反省过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有效的阻止和预防继续犯罪。再次,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改造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个本身主观恶性不是太大的被告人经监狱中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往往变成“五毒俱全”的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给这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让其在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的监督下进行自我改造,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应当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适用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

  3、适用对象必须是初犯、偶犯、胁从犯、从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教唆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期间又犯罪的罪犯应予以排除。

  4、不能是暴力型犯罪和智力型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和利用自身智能的故意犯罪应当予以排除适用。

  5、犯罪嫌疑人自身必须有悔罪表现。

  6、社会、学校、家庭有一定的帮教条件。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属于程序性刑事诉讼制度,因此,检察机关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该制度公平、合理的适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且严密规范的制度。具体操作如下:

  1、负责案件的检察官审查材料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基础上,拟定附条件不起诉意见。

  2、检察官将案件逐级,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设立考验期限,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其送达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以及有关机关、团体、学校或社区。

  4、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案件的事实和理由、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以及附加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等内容。

  5、由检察机关负责附条件不起诉执行的监督。

  综上所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适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酌情不起诉制度并生共存,能更加使检察机关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更加主动、灵活地处理刑事案件,能够更好的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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