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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管理的实践探讨
时间:2014-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吕军凯 王建青

  基层检察院始终处于社会矛盾化解、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前沿,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坚持把控案件质量成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标志。

  一、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惩治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开展执法司法活动,就是要正确适用法律让犯罪的人得到惩罚,同时又要确保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这就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质量办理每一起案件。

  (二)规范执法办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良好的执法形象依赖良好的执法态度、规范的执法行为,严把案件质量关正是规范执法的重要体现,它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群众的信任,从而树立起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

  二、案件质量的内容。

  案件质量体现在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涉及文书质量、程序质量、实体质量。

  (一)文书质量包括法律文书叙事表述、引用条款的准确性、客观性、全面性。

  (二)程序质量包括执法办案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

  (三)实体质量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审查认定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性。

  三、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法律文书的瑕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文书瑕疵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叙述不完整,如前科劣迹情况;对犯罪事实的表述不准确或带有感情色彩的语句表述;对适用法律引用条款不完整,如数罪并罚、共同犯罪等。法律文书的瑕疵常因办案人员疏忽造成。

  (二)执法办案活动的瑕疵。司法实践中执法办案活动的瑕疵主要体现在:执法办案活动中1人讯问、询问;未通知法定代理人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等。执法办案活动的瑕疵可归纳为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办案人员程序规范意识不强;

  二是案多人少的实际局面,导致客观上部分存在1人讯问、询问的情形;

  三办案人员对程序法律规定掌握不全面不透彻,特别是初期执法办案人员。

  (三)证据的瑕疵。主要体现在:主要是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较弱,客观证据较少;主要依赖言词证据,一旦言词证据出现反复就会影响案件质量。甚至在实践中存在零口供情形,如果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很难认定犯罪。证据的瑕疵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受到更多的重视,在侦查取证中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取得被排除在案件审查认定标准之外,因此,侦查活动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会抱着不承认犯罪以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对抗”侦查工作,在我院近期办理的审查批捕案件中,部分案件只有当事人的讯问、询问笔录,缺少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侦查机关在取证中仍停留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下,认为只要有报案、有供述就可以定案、起诉、判决,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证据就成为单一证据,不符合构罪证据标准,很难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案件就会陷入僵局。

  二是侦查不及时、错失最佳证据采集良机。侦查机关在当事人报案后,有时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有些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也容易忽视对重要物证、痕迹的采集,待案件侦破找到突破口,再行返回现场取证时,现场已被破坏。造成此种局面主要是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被害人缺乏保护现场的意识,忙乱中破坏;二是被害人报案后,由于警力受限制,侦查人员出警迟延,现场被破坏,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更加难以保护现场。

  四、改善案件质量的措施。

  (一)加强执法规范意识。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检察人员必须首先树立规范执法意识,把自己的行为约束于法律的框架内,谨慎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细枝末节。

  (二)加强法律文书的校对。以检察机关名义或以业务部门名义对外发布的法律文书,给人们传递的是一种权威的讯息,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其必须体现出严肃性、客观性、准确性,如果说执法办案活动是内容,那么制作法律文书就是执法活动的表现形式,其承载的是执法后果,哪怕是一个错别字都有可能产生千差万别的结果。实践中必须加强法律文书的校验核对,提高法律文书准确性、完整性。

  (三)加强办案流程监控。办案流程监控是对执法办案活动动态的、同步的监督,侧重于办案程序的监督,如办案期限、办案环节等。目前,全国检察系统统一使用业务应用系统软件开展执法办案活动,所有的案件的受理、审查、审批、打印用印均在该系统内完成,而系统对办案期限、办案环节设置了流程节点,对即将到期案件,系统会自动提示检察人员尽快结案,对办案环节节点检察人员必须点击启动或结束,这种通过系统管理控制,有效制约了检察人员在办案活动中人为挤占或借用期限等违规行为。系统使用初期,曾发生办案人员将案件审结而系统显示超期的情形,经核查,是办案人员只将案件办理流转,而未同步填录案卡审结信息,如审结日期、审结情况等,系统未能确认审结,导致假性超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对检察人员提出更高要求,不仅要会办案,而且要会使用信息系统办案,要熟悉掌握办案流程、案卡填录要求等,将所开展的工作全面、准确的体现在应用系统中,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监控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实时对个案进行监控,及时提醒承办人对案件作出处理,切实防止不规范行为发生。

  (四)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侧重于对案件进行事后监督,是对案件办理情况的全面检视,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案件质量评查相比较同步审查虽较为滞后,但却能达到在不干预办案的情况下,检视执法办案工作的规范性。我院在2014年3月组织了一次质量评查工作,涉及本院办理的具有终结性结果的案件40件,各业务部门参与了自查、互查、评查、领导组审查等环节,评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涉及文书质量、办案程序、法律监督等方面。在评查工作启动时,个别人员对此项工作持有异议,认为是在走形式,摆花架子,但在评查结束时,已形成一致意见,认为案件评查是改善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它将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晾晒于公众之下进行评判,更客观地反映执法水平和执法成绩,是督促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

  (五)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一方面加强引导取证。将侦查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进一步规范介入侦查工作的范围和程序,注意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涉及证据方面的缺陷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指明指正重点,纠正侦查方向上的偏差,完善、固定证据,从而达到印证和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目的。

  另一方面加强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监督纠正。通过提前介入活动和案件审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排除非法证据,完善瑕疵证据,提高证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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