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对罪犯武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案荣获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
罪犯武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4月1日,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5月5日,矿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得知矿区司法局没有接收武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对矿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认为,在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时,没有核实其居住地,也未通知矿区司法局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这一做法违法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出庭办理交接手续”,第五条之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矿区人民检察院向矿区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2017年5月22日,矿区司法局对武某某展开入户调查,核实其居住地,并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矿区人民法院当庭会见了武某某并且当场核实了他的相关情况,最终顺利完成交接。
近年来,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秉持双赢多赢的监督理念,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强化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高质量办理了一批刑罚执行监督案件,此次入选精品案件是对刑事执行工作的充分肯定。刑事检察工作要以此次评选精品案件为契机,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精品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提升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推动刑罚执行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